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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绿化条例》今年3月1日起施行

  舜网讯 近日,记者从济南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获悉,《济南市绿化条例》于2021年10月28日经济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1年12月3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2022年3月1日起施行。2012年6月施行、2018年7月修订的《济南市城市绿化条例》同时废止。

  据悉,《济南市城市绿化条例》(2012年6月施行,2018年7月修订)已不能够满足当前城市绿化管理工作的现实需要,特别是城市绿化空间不足、绿地建设不均衡、绿化管控手段相对滞后、“建绿、管绿、治绿”法治水平不高等问题越来越突出,亟待尽快解决。2019年,济南市重新组建了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将城市绿化、林业、农村绿化纳入统一管理,旨在构建城乡一体化绿化大格局。为统筹全市园林和林业绿化高水平质量的发展,亟需制订出台一部综合性绿化法规。

  该条例出台目的和主要内容,是进一步保护和改善好泉城生态环境,促进济南市绿化事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为建设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会作出积极贡献。《济南市绿化条例》共七章、五十八条,分为总则、城市绿化、乡村绿化、保护管理、监督保障、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在总则一章中,立足国家战略高度,充分的发挥立法引领和推动作用,落实绿化发展重要目标责任。《条例》在总则一章,一是明确立法宗旨,把“为提升泉城生态环境,快速推进国土绿化,推动绿化事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作为立法目的;二是提升绿化原则,规定绿化工作应当注重生态、景观、文化协调统一,体现泉城风貌特色,坚持节俭绿化、科学绿化;三是强化政府责任,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贯彻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水平发展国家战略,科学编制国土绿化规划,实行永久性绿地保护;四是推进林长制,规定本市全方面实行林长制,落实生态资源保护发展地方主体责任;五是倡导环保理念,规定机关、学校、企业和事业单位和新闻媒体应当倡导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绿化环保理念,增强社会自觉爱绿护绿意识。

  在城市绿化一章中,制定强制约束措施,促进城市绿化提质增效;加快提高绿化覆盖率,做到山青地绿、应绿尽绿。一是规定严控城市绿地减少的限制条款。结合济南市山体保护条例、名泉保护条例、城乡规划条例规定,城市建成区特定区域城市绿线调整不得减少绿地面积;在历史背景和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不得减少原有绿地面积;将绿地率纳入规划条件,作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依据,确保建设项目绿地率的严格落实执行。二是规定各级政府的主体建设责任。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设置城市绿地和城市绿道;对城市零星地、边角地进行绿化建设;鼓励支持老旧小区增加绿量;快速推进廊道绿化;加大公园建设力度,不断的提高城市生态功能和景观品质,为公众提供更多绿色休闲空间。三是规定种植适宜树种和市树市花的内容。城市绿地建设应当引进适应本市自然条件、节水耐旱及兼顾冬季绿化美化效果的植物品种;提高市树市花种植比例,突出泉城特色。

  在乡村绿化一章中,贯彻落实国家乡村振兴战略,结合森林法、国土绿化、重点区域绿化内容,重点解决乡村绿化明显问题。一是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加快植树造林,实施生态修复,促进乡村振兴,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坚持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科学发展经济林,促进乡村增绿、农民增收。绿化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快宜林荒山、荒地、荒滩和受损山体等国土绿化;推动重要河道、农田林网等区域绿化;对贫瘠山体封山育林恢复自然生态。二是规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绿化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乡村绿化规划,对乡村绿化给予资金支持和技术指导,对乡村公共区域进行绿化美化。三是规定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组织村民参加村庄绿化建设,对农村“四旁”进行绿化美化;村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提升农民种植林木的积极性。四是对乡村绿道网、南部山区、黄河沿岸、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等重点区域绿化做出规定,将泉水、山林、公园、湿地、古村等串联融合,构建“山泉湖河城”泉城独特绿色景观。

  在保护管理一章中,体现最严格的绿地保护制度,确保现有绿地面积只增不减,绿化成果得到有力保护。重点规范永久性绿地保护制度,规定纳入永久性绿地保护名录的绿地,除法定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改变。为切实落实保护制度,《条例》还规定,绿化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永久性绿地的巡查检查,实施严格管控。

  严格遵循放管服改革精神和优化营商环境要求,为促进大绿化发展格局更好形成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依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规定,对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进行重新梳理,该取消的取消,该下放的下放,《条例》仅保留实际在做的工作必需的许可审批,除此之外,不再规定别的形式的许可审批事项。

  建立绿化保障长效机制,多措并举加强对绿化工作的支持力度,确保绿化事业可持续发展。《条例》在制度保障、财政支持、金融资金、科学研究、公益诉讼、鼓励社会力量投资等方面作出规定,对绿化事业提供有力支持。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林长制联席会议制度,研究森林资源保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通报森林资源保护发展重点工作;应当合理的安排公共绿化建设和养护管理资金,通过造林补助等资金渠道支持乡村绿化,引导信贷资金、社会资金投向绿化,保障绿化需要。

  该条例主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山东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济南市山体保护办法》等法律和法规和有关法律法规。主要参考了《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7597)》《城市绿地设计规范(GB504202007)》《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施工及检验收取规范(CJJ822012)》等标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