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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水域滩涂养殖发证实施方案》(修订)的通知

  现将《平潭综合实验区水域滩涂养殖发证实施方案》(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水产养殖业管理制度,科学利用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生产,切实维护养殖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促进水产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等法律和法规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9-2030)》(以下简称《养殖规划》)等文件,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实施细则、《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养殖规划》以及《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快速推进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农渔发〔2020〕6号)《福建省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管理条例》《平潭综合实验区养殖水域滩涂综合整治工作方案》(修订稿)(岚综管综〔2019〕198号)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文件。

  拟利用平潭海域和内陆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企业和事业单位或个人。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福建省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管理条例》;

  4.使用海域和内陆水域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任部门提出申请;

  (1)以家庭承包方式用于养殖生产,在承包期内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流转水域滩涂养殖权的,不要重新办理发证登记;

  (2)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水域滩涂养殖权的,当事人能要求重新办理发证登记,申请重新办理发证登记的,应当提交原养殖证和水域滩涂养殖权流转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

  (3)因转让、互换以外的其他方式导致水域滩涂养殖权分立、合并的,应当持原养殖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向原发证登记机关重新办理发证登记。

  1.范围:除《养殖规划》禁养区以外的平潭海域;陆地养殖经土地和建设有关部门审批的养殖场地。

  2.时限:可养区及与规划不冲突的其他平潭海域、陆上许可建设的工厂化养殖场原则上期限5年,最高不超过15年;限养区、陆上与规划不抵触的养殖用地最高期限2年。若实验区无其他重要的项目和不涉及政策、规划调整的,养殖权期限届满后可依法申请办理延展手续。

  备注:若委托别人前来办理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2份)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核,复印件2份)

  6.养殖技术条件说明复印件(原件核,复印件2份);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资产金额来源证明材料(养殖场或公司股东出资协议书)(原件核,复印件2份)

  区农业农村局会同片区(乡镇、村)等单位人员进行现场勘验,确保合理科学养殖,核实养殖种类、方式等有关情况,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因大风、暴雨天气等不可抗力导致现场勘验无法开展,该时限应相应顺延),出具审核意见。

  经初审通过的,由农业农村局会同片区(乡镇)进行公示,时限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移交区行政服务中心窗口。

  公示无异议移交区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根据审批意见向申请对象发出审批结果信息,并给予登记;公示如有异议,由区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告知申请对象后,退件处理。

  (一)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是依法确立水产养殖生产者享有水域滩涂养殖权的法定程序,各相关的单位要依法履职尽责,加快开展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工作,应发尽发,实现发证登记全覆盖。

  (二)严格执行国家所有水域滩涂依法持证从事养殖生产的法律规定,同等条件下鼓励优先登记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依法保障当地渔业生产者优先获得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可将水域滩涂养殖权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以增加村财收入,振兴乡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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