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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直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直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现将《赤峰市直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执行。

  第一条 为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加强市直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依据有关法律和法规及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以及未纳入合并报表独立运行的国有全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直接上缴市财政部门,纳入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

  第五条 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由市财政部门负责收缴。市国资部门及其他负责国有企业监管职能的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国资监管部门),负责组织督促所监管企业及时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国资监管部门与财政部门密切配合监督市直属国有企业及时足额上缴国有资本收益。

  第六条 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申报,并如实填写市直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具体申报时间及要求如下。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没有设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下同)表决日后30个工作日内,由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文件;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由国资监管部门据实申报,并附送产权转让合同和资产评定估计报告;

  (四)企业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据实申报,并附送企业清算报告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在收益确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企业及相关的单位申报,并附送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的资料。

  第七条 企业在向国资监管部门申报上缴国有资本收益时,须将申报表及相关佐证材料同时报送市财政部门。

  第八条 国有独资企业拥有全资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子企业的,应当由集团公司以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企业所有者的纯利润是基础申报。

  第九条 国有独资企业按年度可供分配净利润的15%上缴。国有股股利和股息、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国有企业清算收入以及公司制企业清算时国有股权和股份分享的清算收入,按全额上缴。

  第十条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当依法分配年度净利润。当年净利润不予分配的,应当说明暂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据,并出具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文件。

  (一)应交利润,根据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年度合并财务报表所反映的归属于母企业所有者可供分配的净利润和规定的上交比例计算核定;

  第十二条 企业依照国家政策进行重大调整,或者由于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损失,需要减免应交利润的由企业向国资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国资监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部门,由市财政部门审定后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将减免的应交利润直接转增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

  国资监管部门在收到企业上报的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市财政部门复核,市财政部门在收到国资监管部门审核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国资监管部门负责通知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并开具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缴款书;监管企业负责将国有资本收益缴入市级非税专户。

  第十四条 企业当年应交利润应当在申报日后5个月内缴清。对于国有股股利、股息,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国有企业清算收入以及公司制企业清算时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清算收入,企业应在国资部门及其他监管部门下达的国有资本收益上缴通知规定的时限内缴清。

  第十五条 对企业欠缴国有资本收益以及未在规定期限内上缴国有资本收益的,由市财政、国资监管部门查明原因,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催缴。

  第十六条 对有特殊困难的企业,经企业向国资监管部门申请,国资监管部门上报市政府同意,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后,由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列支拨付企业增加资本金。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及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财政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以及《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8号)中涉及修改的相关部分、《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以及《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09号)中涉及修改的相关部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781号)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理。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促进国有企业投资决策科学化和规范化,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做大做强做优国有资本,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赤峰市国资监管部门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直属国有独资及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及国有实际控制公司(以下统称企业)的投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现金、实物、公司股权、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资源投入市场获取未来收益的行为,主要包括下列投资活动:

  (一)股权投资:包括受让股权、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非出资企业新增投资等,以及设立全资、控股、参股企业投资等;

  (五)组织开展投资分析活动,对企业投资项目实施稽查、审计、后评价等动态监督管理;

  (六)非公益性项目预期投资收益不低于五年期银行贷款利率(承担政府决策、行业部门技术改造项目或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除外)。

  第六条 企业在主业范围内进行的投资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由企业按决策程序决定并报市国资监管部门备案;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至6000万元以下的报市国资监管部门批准;投资额在6000万元以上(含6000万元)的报市政府批准;特别重大投资事项由市政府报市委研究决定。

  第七条 企业在非主业范围的投资项目或主业范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资项目,500万元以下的由市国资监管部门批准,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由市政府批准。

  第八条 企业承担政府决策的投资项目或根据行业管理要求进行技术改造项目,依据政府决策意见或行业管理部门要求执行,报市国资监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企业投资决策应当经过科学的前期可行性研究论证,规范编制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专业中介机构,按照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进行编制。

  第十一条 投资项目涉及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或收购资产的,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出资或收购定价的参考依据。市直属国有企业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的,其作价原则上不得低于资产评估价值;涉及收购资产或对方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的,其作价原则上不得高于资产评估价值。

  第十二条 投资项目涉及法律问题的,应当聘请独立的法律中介机构出具法律意见书,不得以企业内部机构或自然人法律顾问的意见代替中介机构意见。

  第十三条 承担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包括编制可行性 研究报告、审计和资产评估等)以及法律咨询等前期工作的中介机构由企业选定。

  第十四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未通过或存在重大争议的项目不得进入决策程序。专家评审一般由企业组织,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一)专家评审组原则上至少由5名以上奇数(含5人)的专业人员组成,其中,外部专家比例不得低于70%,并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行业技术、市场分析、企业管理、经济财务、法律、资产评估、人事管理等方面的专家。

  (二)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当按照诚信、客观的原则,对可行性研究论证涉及的本专业领域内容进行审核,提出书面评审意见,评审结束后由专家评审组提出综合评审意见。

  (三)专家评审组以表决方式对项目进行审议,原则上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为评审通过。对影响项目决策的技术、财务、法律、资产评估等关键性因素,相关专家提出保留意见的,应视为评审未通过。对涉及与非国有单位进行合资、合作或产股权交易的,以及投资金额30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应采取公开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评审过程应有市国资监管部门和其他股东代表参加。

  (三)投资回报率虽低于同期市场平均水平,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国有经济布局调整和企业改革与发展的需要,确有必要实施的。

  市政府、国资监管部门批准的投资项目和行业管理部门要求的技术改造项目应自完成首次投资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市国资监管部门备案。

  市国资监管部门对企业备案资料进行登记,并对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和决策程序的合规性进行审查,发现重大问题的,有权要求企业予以纠正。

  第二十条 以房地产开发为主业的企业,通过政府招标、拍卖等法定公开竞价方式购买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可经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决定参与竞价,并提前15个工作日书面报市国资监管部门知悉。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在年初2月底之前向市国资监管部门报送年度投资计划。在次年1月底之前报送年度投资工作总结。

  第二十二条 在项目投资实施过程中,企业应当确定项目责任人,负责项目实施的全过程管理。在项目实施完毕前,项目责任人原则上不得更换。

  第二十三条 企业进行年度审计时,应在审计报告中对投资项目财务支出情况进行专项披露和评价。在投资项目出现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的重大事项或其他必要情况下,企业应当及时向市国资监管部门报告,市国资监管部门可聘请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四条 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的重大变化,应重新按本办法进行批准或备案。

  (一)初步设计概算超过可研估算20%(含)以上或投资额超过原概算20%(含)以上;

  第二十五条 企业对完成投资并经过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营运的项目,以及建设工期延长一年以上的在建项目,应当组织后评价工作。对分阶段实施、时间跨度较长的项目,可按阶段进行后评价。

  第二十七条 市国资监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企业已完成的投资项目,有选择地开展项目稽查、审计和后评价。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应承担主要责任,其他国有产权代表和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扣减年薪、通报批评等处理措施,或通过法定程序降职、免职或解聘,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核准或备案,企业越权擅自进行实际投资,或签订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相关合同或协议的;

  第二十九条 市直属国有企业投资基金清算时亏损额度在投资金额20%(含)以内且亏损额不超过5000万元,符合以下全部情形的,对投资基金的国有企业及工作人员不作负面评价。

  (一)基金投资符合中央和自治区、赤峰市对财政投资基金的重点支持方向和要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赤峰市重点产业布局规划和产业链发展需要;

  (二)经过充分论证和尽职调查评估,并按照实际情况履行投资决策程序,不存在违反相关制度和业务流程的情形;

  (四)没有为自己、他人或其他组织谋取不当利益、中饱私囊,没有明知故犯或与其他组织或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

  (五)对探索创新、先行先试中非主观故意造成的损失,积极履职尽责,采取合理方式主动及时止损减损,以消除不良影响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扩大。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可以在考核上不作负向评价或者经认定后不纳入经营业绩考核范围;

  第三十一条 各企业要参照本办法制定本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并分别报送相应市国资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直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赤政发〔2021〕73号)同时废止。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赤峰市直属国有企业融资担保行为,有效防范企业相互融资担保引发债务风险交叉传导,推动市直属国有企业提升抗风险能力,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赤峰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国资监管部门)出资的非金融类市直属国有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融资担保,最重要的包含市直属国有企业为纳入合并范围内的子企业和未纳入合并范围的参股企业借款和发行债券、基金产品、信托产品、资产管理计划等融资行为提供的各种形式担保,如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抵押、质押等,也包括出具有担保效力的共同借款合同、差额补足承诺、安慰承诺等支持性函件的隐性担保;不包括房地产企业为购房人按揭贷款提供的阶段性担保。

  第六条 市直属国有企业的融资担保额度应当与资产规模、盈利能力等经济指标相匹配,累计融资担保额原则上不得超过集团合并净资产的40%,单户子企业(含集团本级)累计融资担保额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

  第七条 市直属国有企业严禁对集团外无股权关系的单位或自然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严禁对参股企业超股比担保。原则上不得对控股企业超股比担保,确需超股比担保的,集团董事会审议后,由其他股东或第三方提供足额且有变现价值的反担保。原则上只能对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的子企业或参股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市直属国有企业严禁提供融资担保:

  (一)担保事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赤峰市产业政策以及担保人担保制度规定;

  (四)被担保人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连续3年及以上亏损且经营净现金流为负等经营风险较大的;

  (六)被担保人与担保人发生担保纠纷且仍未妥善解决的,或不能按约定及时足额交纳担保费用的;

  市直属国有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开展融资担保业务,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证券监管等相关规定。

  第九条 市直属国有企业以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质押担保,依照国家、自治区及赤峰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担保事项不符合上述条款,但确需担保的,由赤峰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党组会议研究同意后按担保程序办理,并报国资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市直属国有企业应当统筹管理融资担保业务,制定和完善集团统一的融资担保管理制度,合理划分审批权限,明确决策程序,允许融资担保的对象、范围、方式、条件、限额和禁止担保等事项,规范调查评估、担保合同执行等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市直属国有企业接到被担保人的融资担保申请后,应当严格审查被担保人的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信用等级、资金用途、资金使用计划、还款计划、还款资金来源等,评估融资担保风险并制定相应的风险预案。

  第十三条 市直属国有企业在产品销售、合作贸易、代理业务等各类生产经营活动中,应严格审查并注意识别各类合同、协议中企业实质上承担融资担保责任的隐性担保条款,加强风险管控,提高决策层级。

  第十四条 市直属国有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应依照公司章程、担保管理制度的规定和“三重一大”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 市直属国有企业的融资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团董事会还需要进行专门的风险评估,形成风险评估报告报国资监管部门备案:

  (三)确因客观情况需要对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的子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以及集团内无直接股权关系的子企业之间进行相互担保的;

  第十六条 由董事会审议的融资担保业务,须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决议通过,与决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予以回避。

  第十七条 市直属国有企业以抵押或质押提供融资担保,依照法律程序将抵押物或质押物折价、拍卖或变卖处理时,抵押或质押物应依法进行资产评定估计,评估结果应按照有关规定由相关部门办理核准手续。

  第十九条 市直属国有企业应依据所提供融资担保的风险程度和反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履约能力来确定接受反担保的方式。

  (一)保证反担保。担保人不得接受被担保人以保证的方式提供的反担保。保证反担保由被担保人之外的第三方提供,第三方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资信可靠、财务状况良好,具有偿债能力,无重大债权债务纠纷;

  (二)抵押反担保。抵押物必须是所有权、使用权明确且没有争议的资产,依法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资产和已设定抵押的资产不能再抵押,抵押物应当进行资产评定估计并到相应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三)质押反担保。质押物必须是所有权明确、不涉及诉讼或争议、且未设定质押的动产、有价证券、应收款项、股权等资产。质押物应进行评估并到相应登记部门办理质押登记。

  第二十条 市直属国有企业对所控股上市公司、少数股东含有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基金的企业提供超股比担保且无法取得反担保的,在符合融资担保监管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采取向被担保人依据代偿风险程度收取合理担保费用等方式防范代偿风险。

  第二十一条 市直属国有企业要切实加强对反担保标的物的跟踪管理,定期核实标的物存续状况和价值,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标的物安全、完整。

  第二十二条 市直属国有企业完成担保事宜的20个工作日内,须报国资监管部门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第二十三条 市直属国有企业应当明确融资担保管理部门和责任人员,加强融资担保业务的基础管理:

  (一)建立融资担保授权和审批制度。市直属国有企业应明确规定融资担保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及相关控制措施;

  (二)建立融资担保预算管理制度。市直属国有企业应将年度融资担保计划纳入预算管理体系,包括担保人、担保金额、被担保人及其经营状况、担保方式、担保费率、违规担保清理计划等关键要素,提交集团董事会或其授权决策主体审议决定。担保关键要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追加担保预算,需重新履行预算审批程序;

  (三)建立融资担保台账制度。市直属国有企业应对融资担保进行分类管理,以台账方式详细记录担保合同基本情况、担保对象、金额、期限、担保方式及担保责任履行等情况;

  (四)建立跟踪和监控制度。市直属国有企业要严格按照董事会决议订立融资担保、反担保及相关合同,并对被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被担保项目的资金使用及债务主合同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

  (五)建立融资担保报告和信息披露制度。市直属国有企业应当在年度决算报告中逐项披露本年度全部担保情况和因担保而发生民事诉讼的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及企业内审机构在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中应当对公司可以提供担保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及存在的潜在风险进行审计,并在财务决算审计报告中单独披露。

  第二十四条 市直属国有企业应当按月度通过财务快报向国资监管部门报送融资担保监测数据,融资担保余额按照实际提供担保的余额填报,不得瞒报漏报。

  第二十五条 市直属国有企业在实施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被担保人存在经营困难、债务沉重或者违反担保合同等情况,应及时采取资产保全等应对措施,最大限度降低担保责任。

  第二十六条 市直属国有企业应严格依据本办法履行融资担保程序,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第二十七条 市直属国有企业在从事融资担保活动中,有以下情形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各旗县区国资监管机构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制度,对所监管企业融资担保事项进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和赤峰市直属国有企业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赤政办发〔2017〕47号)中的《赤峰市直属国有企业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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