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置房物业费争议:法院判定业主有必要付出!
- 发布日期:2026-01-20 作者: 苗木花圃
跟着房地产商场的继续不断的开展,空置房的现象越来越遍及。但是,与之严密相关的物业费交纳问题,却一向备受争议。近来,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对一原因房子空置引发的物业费纠纷案件作出判定,清晰即便房子处于空置状况,业主也不能革除交纳物业费的责任。
2008年4月8日,某广告公司与某置业公司签定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好由某广告公司购买坐落某商务中心的一套房产。2021年1月11日,某置业公司与原告某物业公司签定了《物业托付合同》,约好了某置业公司将某商务中心托付于原告某物业公司实施物业管理。自原告实施物业管理以来,为业主供给了一系列物业管理服务,但某广告公司从未付出过物业管理费。到2024年5月1日,尚欠原告物业费7118.24元及利息448.17元。经查询,某广告公司为个人独资企业,于2019年1月16日刊出,刊出前的出资人为被告黄某。原告为保护本身合法权益,将黄某诉至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以为,本案归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建筑设计企业依法与物业服务人缔结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缔结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令约束力。原告与某置业公司于2021年1月11日签定的《物业托付合同》对原、被告均具有约束力。案涉房子由某广告公司购买于某置业公司,某广告公司作为该房产的一切人和运用人,依法享受了物业服务,应当付出相应的物业费。因某广告公司为个人独资企业,于2019年1月16日刊出,刊出前的出资人为被告黄某。案涉物业费系2021年1月11日之后的费用,实质上归于某广告公司的产业在保管、运用的过程中发生的费用,黄某作为该自然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在该独资企业刊出后,关于案涉债款依法应当承当付出责任。法院依法判处被告黄某付出原告某物业公司2021年1月11日至2024年11月30日的物业服务费8369.3元。
法官进一步解释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业主应当依照约好向物业服务人付出物业费。物业服务具有公共性,内容有建筑物保护保养、公用设施设备保护、保洁、安保、美化保护等,这些服务首要并非针对单个业主进行。法令规定,假如物业服务人现已依照约好和有关法令法规供给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承受或许无需承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回绝付出物业费。案涉房子尽管暂时处于空置状况,但其客观上依然享受了建筑物共有部分保护保养、卫生保洁、安保巡查等物业服务,因而应当依照法令规定付出物业费。
这一判定不只清晰了法令态度,也给广阔业主敲响了警钟。不管房子是不是空置,只需享受了物业服务,就应当实行相应的缴费责任。这不只是对物业公司权益的保护,也是对整个社区次序的保护。未来,咱们等待更多的业主可以了解并恪守这一准则,一起营建调和夸姣的寓居环境。回来搜狐,检查更加多
